2005年1月,图书馆制定实施了《管理干部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师大信息》将“试行办法”全文转发各单位各部门,以供参考。“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图书馆管理干部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图书馆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管理责任制,促使管理干部恪尽职守、严格依法管理,减少和避免管理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管理效能和依法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干部责任问责制是指图书馆对管理干部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图书馆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此款所称不履行岗位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
第三条 管理干部责任问责对象为图书馆正、副馆长和各部(室)主任。
第四条 管理干部责任问责制要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管理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干部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图书馆办公会(或其成员)报告、举报管理干部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图书馆办公会(或其成员)必须将是否进行追究处理或追究处理的结果向报告人或举报人进行反馈。
第六条 管理干部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责任:
(一) 图书馆岗位职责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二) 经图书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或某个时期内图书馆中心工作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 未认真执行图书馆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图书馆整体工作部署的;
(四) 在重大工作中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六) 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使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 在发生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 对所属部门发生严重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行为和失职、渎职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 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图书馆办公会对管理干部问责对象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管理干部问责对象所管辖的部门或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引发广大职工反映强烈的;
(二) 造成工作秩序混乱、贻误工作以及损害管理相对人利益的;
(三) 不受理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管理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四)应当追究管理干部问责对象的其他管理过错行为。
第八条 管理干部问责对象的问责,由馆长提出,经馆长办公会进行调查核实,在一个月内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在追究处理过程中,可邀请2-3名职工代表列席。
第九条 管理干部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条 管理干部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馆内通报批评;(三)经济处罚;(四)责令辞职或免职;(五)给予行政处分。
此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管理干部责任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与管理干部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管理干部问责对象对追究方式有异议,或对追究方式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图书馆办公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