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健全规范中层干部离任、接任工作交接程序,保证中层干部职务变动后各项工作连续平稳进行,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交接对象
根据学校干部职务任免决定,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有关校领导为监督方。
二、交接方式与时限
中层干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由分管或分工联系的校领导主持并监督交接。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三、交接内容
(一)工作情况。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特点;所负责工作的思路、举措和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和体会,历史遗留问题;对今后工作的设想和建议等。
(二)人事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与分工;单位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与人员状况等。
(三)资产情况。工作范围内的财物情况,包括国有资产、设备状况,资金的使用与分配、债权债务情况等(可附上交接清单,经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四)文档资料。上级有关文件,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电子文档等。
(五)外联情况。与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情况,对口业务联系人情况等。
(六)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四、有关纪律要求
(一)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工作交接规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彻底的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工作交接,以保证所在单位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工作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三)中层干部离任时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学校或有关单位应指定工作接收人,督促离任干部和接收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四)对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或调整的单位,离任干部和接任干部更应相互配合,保证资产划拨、人员划转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履行单位经济管理职责的离任干部,在学校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配合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干部任职期间配备的办公设备和工具,离任时一般不得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七)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汇报,由有关领导协调处理。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