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中层干部离任、接任工作交接程序,保证中层干部职务变动后各项工作连续平稳进行,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交接的时限
学校党委宣布中层干部职务任免决定后,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工作交接的内容
(一)整体工作情况。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特点;所负责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思路、工作举措、经验和体会;历史遗留问题;对今后工作的设想和建议等。
(二)资产情况。工作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资金使用及分配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必须附上交接清单)。
(三)人事情况。领导班子结构、工作分工;单位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状况等情况。
(四)文件档案资料。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电子文档等资料(最好附上交接清单)。
(五)对外联络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等情况。
(六)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交接的方式及交接监督
(一)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有关领导为监交方。
(二)学校各单位交接工作,由分管或分工联系的校领导主持并监督交接。
四、工作交接的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
(一)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工作交接,以保证所在单位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二)对工作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三)中层干部离任时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学校或有关单位应指定工作接收人,督促离任干部和接收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四)对正在进行体制改革或机构调整的单位,离任干部和接任干部应该相互配合,保证资产划拨、人员划转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履行单位经济管理职责的离任干部,在学校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配合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配备的办公设备和工具,离任干部一般不得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七)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汇报,由有关领导协调处理。
(八)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工作交接规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彻底的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予以组织处理。
党委组织部
20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