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字(2007)29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在2000年7月学校制定实施的《关于加强院(系)领导班子制度化建设的意见(试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健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所属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党总支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学院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有效形成学院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及院长助理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也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主要措施,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学科研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人员引进、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研究本单位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宗资金使用、酬金分配等重要事项;研究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学生教育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等。
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外,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党务工作;院务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日常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主要审议、评定、咨询有关学术事项。要重视发挥院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中的作用。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并且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一般应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如有需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对重大问题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决定,待以后再议或请示学校后再定。
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党总支、行政要根据工作内容明确责任,抓好贯彻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考核内容。各学院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