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学院级单位可建立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为加强党校分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党校分校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党校分校在学校党校和所属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校分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支部委员,培训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成立党校分校,由学院级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学校党校根据需要和办学条件等,对申请单位予以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审批。
第五条 党校各分校校长由各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党校分校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成员,原则上参照学校党校的规定设置和确定。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党校各分校要坚持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学年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要求、学校党校的工作部署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计划,并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七条 党校各分校开展培训工作,要制定教学计划,严格教学管理,严肃考核制度,切实讲求实效,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 党校各分校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纳入学校党校总体培训规划,按照学校党校的统一部署、具体要求和教学大纲予以实施。
第九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党组织负责选拔优秀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党校接受培训。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党校接受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半月。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各分校的培训期满后,须参加学校党校统一安排的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章 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党校分校经费,从所在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每年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保证党校分校教学需要。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要为党校分校提供必要的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
20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