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党字〔2005〕19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有关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校建设,现印发《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党校担负着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积极分子的重要任务,党校工作是学校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意见》和落实本《条例》精神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党校校务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能,充分运用党校这一阵地,努力为建设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不断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5年10月19日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为培养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坚持为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努力为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章》教育,社会主义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等新知识方面的教育;有组织、有计划地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理论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制定党校轮训、培训的有关政策;配备党校领导班子;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学校党委要定期研究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校校长一般由党委书记兼任,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副校长,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委任命。校务委员会在校长或副校长主持下,负责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等重要工作和事项。
第八条 党校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党校办公室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以学习宣传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课,同时根据各班次人员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开设相关课程。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理论培训和业务学习相结合,学习基本知识与研讨理论相结合,提高理论素养与增强党性锻炼相结合,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相结合。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为主。党校制定课程规划,作为党校各班次教学的指导。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课程规划,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员的实际,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务求实效。注意把脱产学习、半脱产学习、集中授课、专题研讨、个人自学、社会实践、技能训练等有机结合起来,把课堂作业、撰写心得体会、集体交流、完成主题论文、考试等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教学教育效果,增强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校教育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
第十二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包括干部培训班、理论研讨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干部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处级干部、科级干部、中青年干部及后备干部;理论研讨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政工人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且在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积极的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三条 党校要加强理论研究,着重围绕高等教育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行政的决策服务,为社会实践服务。学校在党校申报科研立项及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党校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聘请校内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党政干部、有关方面的专家到党校授课。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对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进行考察,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党校聘任的兼职教师,其在党校的教学课时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教学课时费标准与讲授本专业业务课课时费标准相同。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党校要加强教材建设。党校的基本教材由学校党委审定。党校要根据教学和形势需要,及时编写补充教材、辅导材料。同时建立“网上党校”,充分发挥校园网在党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党校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和管理、考察和考核。学员参加党校主体班次培训情况,要装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四章 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党校经费从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每年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图书资料等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和条件,学院级单位可建立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党校分校工作条例由党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