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党字[2003]9号
扩大干部任用决策中的民主,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任用市县党政正职实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鲁委〔2002〕277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校机关部门、群团组织部门、直属单位、院(系、部)以及附属单位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须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党委常委会等额提出学校机关部门、群团组织部门、直属单位、院(系、部)以及附属单位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先征得省委高校工委同意,再提交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三、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党委常委会主持,按以下程序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一)工作人员向全委会成员发放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有关任职材料及表决票(表决票上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名单按单位习惯顺序排列)。会议主持人或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作关于人选情况的说明。
(二)全委会委员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三)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设监票人2名,由党委常委会从不是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委员中提名,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党委常委会从党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
(四)投票时,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委员依次投票。因故缺席的委员不另行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五)投票结束后,计票人清点票数,监票人核对后签字。监票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收回票数情况。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是否有效。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由党委常委会决定重新投票表决。
(六)计票人当场计票。计票完毕,监票人向党委常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七)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可进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方可作出任用决定。
(八)对表决通过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四、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对学校中层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一)党委组织部门将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有关任职材料和征求意见表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在规定时间以书面署名或口头方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三)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对征求意见情况要严格保密。
(四)被征求意见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获应征求意见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党委常委会方可作出任用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五、全委会成员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表决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避免久拖不决。调查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后反馈给全委会成员。经过调查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程序提交全委会成员重新表决,影响任职的,不再进行表决。
六、若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全委会成员表决未获通过,则不得临时动议,提出新人选。所需人选按规定程序,由党委常委会重新提出。
七、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是全委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或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时,本人必须回避。
八、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