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党字[2002]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的高素质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队伍,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基层政工干部,是学校德育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学生学习、生活的直接指导者。辅导员在学校和青年学生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条:辅导员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各院(系、部)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辅导员分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专兼职辅导员应按所在院(系、部)学生数的1:150的比例配备。专兼职辅导员的编制列入各院(系、部)的编制总数之内。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务、职责
第五条:辅导员的总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责,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学生,引导学生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坚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长,全面成才。
第六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组织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道德教育,学风教育,劳动教育,审美教育;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和安全稳定教育;
深入了解学生,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分析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
做好先优学生的培养、选拔、评比和表彰及个别学生的帮教工作。
(二)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素质教育活动,做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学生奖惩工作;
负责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学生就业指导等有关工作;
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适合青年大学生身心特点的精神文明创建、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负责抓好学生班风学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工作,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指导所在年级、班级团组织做好团的工作,搞好班级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学籍管理、新生军训、困难学生扶助工作和学生宿舍内务管理。
(三)开展学生工作研究
做好学生工作调研,掌握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具体情况,积极向学校提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的建议或意见,承担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的科研任务。
(四)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辅导员应具备的素质
第七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忠诚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和奉献精神。
第八条: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全局观念、团结意识和进取精神。
第九条:懂得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具有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基础和较宽的知识面、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工作及其教学、科研能力;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
第十条:心理和身体健康。
第四章 辅导员的选拔
第十一条:专职辅导员主要从应届毕业研究生或本科生党员中选聘。经学生自荐和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进行笔试、面试、考察,根据综合考察结果确定人选,报学校审批。
学校也可从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本科毕业生中选聘部分专职辅导员,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1-2年,期间专门从事辅导员工作。任职期满后,若学生工作需要,经个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在就读研究生期间可聘为兼职辅导员,按在校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对待,继续做辅导员工作至研究生毕业。
第十二条:兼职辅导员主要从优秀青年教师中选拔。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主要精力用于做学生工作,同时兼做一定量的教学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优秀中青年干部和管理人员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从在读高年级研究生中选拔优秀学生兼做辅导员工作。
第十三条:各院(系、部)要建立任课教师联系学生制度,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担任学生兼职德育导师,采取一名教师联系一个班级、一个宿舍或一个社团等方式贴近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辅导员培训制度,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自身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在岗培训的主要方式是:
(一)岗前培训。学校每年安排新任职的辅导员集中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明确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
(二)理论培训。采取举办理论学习班、领导专家系列讲座、专题研讨会、党校学习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辅导员进行政治、文化、教育、管理等理论培训。
(三)业务技能培训。通过举办业务技能培训班、外出调研考察、参加上级举办的有关培训班等方式对辅导员进行必备的业务素质和技能训练。
(四)在职研修。鼓励辅导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进修或研究生学习。辅导员可参加本专业或跨专业的学习,包括听课进修、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攻读第二学位、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等。原则上35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辅导员都要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习。
对工作时间较长的辅导员,可纳入学校的教师进修计划,进行为期半年左右的学习培训,经费从教师进修费中列支,并创造条件选送到国外学习深造。
第十六条:辅导员在本校以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校为其减免50%的学位课程学习考试费。对取得学位者,院(系、部)可视情况给予部分学位答辩费补助。
第十七条:鼓励辅导员不断提高科研能力,鼓励其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科研项目,并从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建立辅导员考核制度,健全考评档案,通过辅导员定期述职、自评互评、师生民主评议、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量化评估和学校专项检查、考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做出评价。
第十九条:专职辅导员的考核结果,是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提职晋级的直接依据。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结果,是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兼职阶段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辅导员考核主要有日常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院(系、部)通过每周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对辅导员进行评价指导。通过日常各项工作,不定期地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考核。
(二)学期考核。每学期末在院(系、部)辅导员间进行交流、评议,并向本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述职,根据交流、评议结果和述职情况对辅导员进行量化评估。
(三)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由学校直接组织的对辅导员所进行的全面考核。辅导员年度考核结合其他教职工年度考核进行。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校性辅导员工作交流,组织学生对本年级辅导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测评,并综合全年各项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成绩。新任职辅导员工作满一年后,都要向学校提交述职报告。辅导员年度考核成绩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时兼职辅导员应以辅导员工作考核为主。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奖励基金,对评选的年度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不称职的辅导员提出警告,限期改进。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考评成绩不称职的,专职辅导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兼职辅导员要取消其兼职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辅导员可参加学校的一些重要会议,可列席各单位与学生和学生工作有关的党总支会议和院(系、部)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副科级、正科级和副处级辅导员。辅导员根据其实际表现、工作资历,可竞聘副科级、正科级和副处级辅导员。对表现优秀的辅导员,原则上工作2-3年后可竞聘副科级,4-6年可竞聘正科级,正科满3年可竞聘副处级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归教师系列。评聘进度应与同期参加工作的业务教师同步。
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规定,辅导员为学生专职政工人员,是学校德育专职教师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日常的思想教育工作属德育课教学的总体范畴,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教学工作量。
专职辅导员负责学生数达到150人原则上为满工作量。兼职辅导员负责学生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达到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计工作量,这部分工作量与其从事教学工作的工作量相加,为总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辅导员负责学生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其岗位津贴一般应不低于所在单位教师酬金的平均数。负责学生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参照教学工作量规定标准适当给予补贴。
承担专业课、“两课”教学等列入教学计划课程的辅导员,其任课的酬金参照业务教师工作量酬金适当补贴。
在校研究生兼做辅导员工作的,按照研究生“三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助,院(系、部)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八章 辅导员的分流
第二十九条:根据通盘考虑、统筹兼顾、用其所长、各得其所的原则,妥善做好辅导员的分流工作,保持辅导员队伍的动态稳定,不断增强其生机和活力。
第三十条:对新留任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4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继续留任辅导员,也可通过竞争上岗等途径选拔输送到学校或地方党政部门工作;对专业素质、科研能力基础较好的辅导员,根据实际需要和本人志愿,也可转做教学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往制定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