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党字[2002]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高校德育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全校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提高全员德育意识,切实改进和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简称“三育人”),就是指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以育人为中心,育人的主要对象是学生。“三育人”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要求,也是全校教职工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教育工作者首先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养和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教职工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做到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扎实,道德品质高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情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并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校各级组织和领导必须充分认识“三育人”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大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章立制,使“三育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全校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教书育人
第五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是教书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第六条 教书育人是指教师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授业解惑的同时,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把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机结合,自觉引导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第七条 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
(一)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视品德修养,治学态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二)教师要切实搞好教学实践。在教学工作中,要不断探索,善于总结教学经验,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坚持教育创新。
(三)教师要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在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查考试等教学环节中,既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又要尊重爱护学生,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耐心地批评教育和帮助。
(四)教书育人要成为教师的自觉行动,并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教师要认真研究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发展规律。在课堂教学和实验实习中,要注意挖掘素材,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教育,自觉地用唯物辩证法阐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规律,将思想教育渗透于教学过程中去。
第八条 处理好教书和育人的关系,重视育人工作。在全方位育人的大前提下,开展教学工作,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经常与学生工作专职干部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九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两课”教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鼓励优秀业务教师担任兼职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或德育导师。按照《辅导员条例》选拔兼职辅导员并落实相应待遇。
第二节 管理育人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者是指学校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院(系、部)的党务、行政、政工人员等,是管理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第十二条 管理育人是指管理工作者在立足本职,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树立育人意识,围绕学校育人的总目标,发挥管理工作的育人功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成才。
第十三条 管理育人的基本要求:
(一)管理工作者要重视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树立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刻苦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管理工作者要做到既懂得管理规律,又懂得教育规律,工作中要服务和服从于育人这一根本目标,创造性地做好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处处严以律己,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以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以高尚的情操感染学生,以模范的行动带动学生,以出色的工作影响学生,将育人工作贯穿于言传身教之中。
(四)关心爱护学生,做到严格管理与耐心教育相结合。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要及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广泛接触,深入了解学生,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和思想动态,使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增强育人效果。
第十四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要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课堂及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展细致入微的育人工作;其他管理工作者应立足本职,通过部门联系学生班级等形式主动与学生接触,积极做好育人工作。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管理工作者可担任兼职辅导员或兼职德育教师。
第三节 服务育人
第十六条 后勤、产业等部门从事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是服务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第十七条 服务育人是指服务人员以出色的工作、良好的形象,通过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优质服务,来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 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
(一)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吃苦耐劳,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工作失误,避免责任事故。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服务热情、周到,积极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做好排忧解难工作,通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言谈举止,把服务育人落实到工作中去。
(三)不断改善教学、生活设施和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学生学习、生活活动场所管理,为学生创造安全舒适优雅的生活学习环境。
(四)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和满足学生的要求,并将学生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育人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九条 全校“三育人”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长和行政为主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 教书育人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工会为其主要实施单位,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主要职责是:研究和部署教书育人工作,广泛开展教书育人活动,总结、推广教书育人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 管理育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负责。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团委、研究生党总支为其主要实施单位,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主要职责是:研究和部署管理育人工作,落实管理部门的育人职能,总结、推广管理育人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二条 服务育人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校医院为其主要实施单位,其他单位密切配合。
主要职责是:研究和部署服务育人工作,落实服务工作的育人功能,总结、推广服务育人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三育人”工作,将“三育人”工作纳入工作目标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教研室要具体落实教书育人工作,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各科室要具体落实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
第四章 评比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三育人”工作,学校将定期组织开展“三育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三育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三育人”工作要列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其业绩作为晋职、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认真履行“三育人”职责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能为“优”;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与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