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党字[2002]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和岗位要求,努力做好工作,分工协作,团结互助,确保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落到实处。
第三条 学校各级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学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二章 学校党政领导成员职责和工作规则
第四条 书记、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全面工作,副书记、副校长及其他党委常委按照分工或受书记、校长委托做好分管工作,向书记或校长负责。
第五条 副书记、副校长及其他党委常委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书记或校长请示汇报,重大问题应提请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领导应坚持正常工作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天应至少有6名校领导在学校处理日常工作。学校领导每人一周在学校办公时间一般不应少于3天。
第七条 书记、校长外出离开本市1天以上,或在本市离开学校2天以上时,应委托1名副书记、副校长主持工作。副书记、副校长及其他党委常委外出离开本市1天以上时,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书记、校长报告。学校领导外出时,应与党办、校办保持联系。
第八条 学校领导的日常工作应侧重抓大事、议大事;尽量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原则上不参加各部门各单位日常性、一般性业务会、座谈会、交流会等。党办、校办一般不安排2名以上学校领导参加同一礼仪性接待活动。
第九条 学校领导的日常公务活动分别由党办、校办统一协调安排。
第三章 处长、副处长职责与工作规则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要严格按职能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处长(部长、主任等,下同)主持本处室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处室全体会议和处务工作会议;副处长、调研员按照分工或受处长委托,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二条 处长外出离开本市1天以上时,应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3天以上应报请书记、校长同意,并向党办、校办报告。处长离开学校1天以上时,应委托1名处室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非特殊情况,值班的处室负责人不得以处长不在为由而造成处室日常工作延误。处长一般每周在机关办公时间应不少于4天。
第十三条 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所拟的文件,特别是向上级机关呈报的报告、请示等,应切实履行核稿人的职责,认真审核把关,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处室请学校领导参加会议或活动,一般应提前3天报党办或校办统一协调安排。已经学校领导同意参加的会议或活动,也应按程序报党办或校办备查。需学校领导讲话的,由处室提供讲话稿。
第四章 办会程序与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常委会议、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办会程序与规则按照《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山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专题会议一般由书记、校长或1名副书记、副校长召集主持,有关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严禁无故迟到、早退,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审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凡已确定的议题,会前学校领导或有关处室应提出明确意见并准备必要的文字材料。
第十八条 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每次都要有会议记录。常委会、全委会议记录由党办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由校办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会后,由党办、校办根据需要整理印发会议纪要。专题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召开的会议,应按规定程序报书记、校长或分管领导审批,党办或校办同有关部门负责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会议主持词、领导讲话等文稿由承办会议的处室提供,党办或校办负责把关。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提高会议质量,节约会议开支。解决不了具体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第五章 公文处理程序与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党办、校办负责学校来往公文的处理和运转。特殊情况由处室代收的公文应及时转送党办、校办处理。凡未经党办、校办登记、批办的公文一律不纳入学校公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领导审批公文,有批示意见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或签署名字表示同意党办、校办提出的拟办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办、校办应安排专人负责发文的审核与把关。凡未经审核把关的公文,应不送签、不编号、不付印、不盖章。
第二十四条 精简文件,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和办公室两级发文制度。所发正式文件,由承办处室拟稿,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送党办或校办处理,拟稿处室不能将文稿径送学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所拟文稿,凡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能的,由主办处室组织会签。
会签文件遇有分歧意见时,有关处室要积极协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报分管校领导协调或裁决。未协调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文稿,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需要有关处室会签的文件,一般应当日完成。
学校收到的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应当抓紧办理和回复,除有规定审批时效的事项以外,一般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除办公室、群团组织外不得对外正式发文。
第二十九条 凡学校文件,属综合、全面、重大事项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书记或校长签发;向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呈报的请示、报告等,由书记、校长签发;属某方面工作的,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校领导分管的工作,根据发文内容,送主要分管校领导审阅后由书记或校长签发。已经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可由分管校领导依据会议记录或纪要酌情签发。
以党办、校办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分管校领导审签。
第三十条 文件一经签发,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再行更改。如发现疏漏确需更正时,须送党办、校办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以保证归档公文的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党办、校办负责制定学校公文文种、规格、纸型、格式、印刷版记、主题词及用印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共同遵守。
第六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办、校办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一)教育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件。
(二)省委、省政府督查件和批办件。
(三)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凡督查督办件(事项)的办理,由党办、校办提出拟办意见,经学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处室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处室接到督查督办件(事项)后要认真研究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理;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理的,要及时向党办或校办说明情况;办理情况需书面报告上级机关的,由有关处室拟稿。
第三十六条 党办、校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催办。
第三十七条 上级机关批转或学校领导作出批示的人民来信,由党办、校办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和重大、紧急事项,要立即送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阅知批示。
第三十九条 对各级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要注意保密。
第七章 其他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四十条 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坚持正常工作制度和作息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特殊情况下,处室正副职均外出开会时,应至少有1名正式工作人员留守,处理一般日常工作,与不在机关的处长联系,落实领导交办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机关坚持正常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做到正点值班,及时、独立处理有关事宜。值班人员要做好衔接,不得空岗。值班时对接到的电话和来访,要耐心答复。遇到紧急、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接待学校师生员工或外来人员来访应实行“首问责任制”,即对来学校咨询问题或办理公务者,第一个被问及的工作人员,应负责问清事由,并与有关处室接洽。
第四十三条 学校涉及公共管理与服务事项,如:车辆管理、办公用品采购与发放、接待用餐、文印、收发和印章管理等,各岗位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办人应严格执行申报、签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共同遵守本规则,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良好形象。
第四十五条 各院系负责人职责与工作规则,严格执行《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院(系)领导班子制度化建设的意见(试行)》,并参照本规则相关内容执行。
本规则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