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感,促进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山东师大党字〔1999〕25号)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较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严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逐级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主体的划分:
1.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副职对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机关各部门的正职对本部门及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副职对分管业务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责任的划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需要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应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重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
第六条 单位或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对有关负领导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应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平时抓好教育, 严格管理, 敢于揭露矛盾,认真纠正问题的,视情况一般不追究责任。对确属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坚决严格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采取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形式。构成违纪的,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学校有关奖惩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构成违纪的,可分别或合并采取不列方式处理:告诫、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以及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需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实施;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室负责实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1.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后, 负领导责任者按照责任内容自查后写出检查, 同时所在单位必须写出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一并上报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2.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经调查研究,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批复给有关部门落实责任追究。批复意见书一式三份,单位及本人各一份,一份存档。
3.将情况报告、自查材料、批复意见书及处理结果一同存档备查。
第十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校级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 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负责;科级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意回避责任而发生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有责任不追究或故意避重就轻等问题,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二 O O 一年三月二十一日